杏彩体育,评分标准中针对业绩的限定哪些是合理的?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7-21 20:35:40

  我们对评分标准中针对业绩的限定进行分析,假设某图书馆准备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一批服务器,该项目评分标准中的业绩部分如下:“根据投标人的近一年同类项目业绩数量进行评分,每个业绩2分,最高得10分。同类项目是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北京市范围内司局级及以上图书馆行业的服务器采购项目”那么除了业绩金额外,其他的业绩要求是否合法合规呢?

  关于业绩期限,并无相关规定,一般来说要么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日期言之有据,要么采用常见的区间,如为近一年、近三年等。

  需要注意的三点:一是明确合同的执行状态,如要求项目已执行完毕,应明确为已完结项目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一并提供项目验收报告等作为证明材料;二是日期应明确以何作为判定标准,一般以合同签字日期为准,要求项目验收报告的,也可以以项目验收日期为准;三是业绩期限如想采用“近一年”的描述,也应明确“近一年”的起止时间,如2017年1月1日至本项目开标之日。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详见附件一),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可能有代理商参加的项目,则资格要求里不能将业绩主体限定为投标人,应将业绩主体设定为原厂商。通过借鉴该公告里理由“此业绩规定是为了保证投标产品是成熟产品,但只需要对投标产品制造商规定此业绩即可,要求代理商也达到此业绩与保证投标产品是成熟产品无直接关系”,我们认为对于可能有代理商参加的项目,在评分标准中同样应将业绩主体设定为原厂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相互之间不能混用业绩。

  例子中的“北京市范围内”以及“图书馆行业”分别属于对业绩地域及行业的限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业绩是不能对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进行限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了一种关于特定行业的特殊情况:“医疗机构的物业服务项目,由于医疗机构物业服务必须具有医疗污染处理经验的特点,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此类业绩限定,主要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和效果。在实践中,对于此类业绩限定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特定行业的业绩”而禁止,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要保证具有类似业绩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以确保采购项目的竞争性。“)

  与“司局级/省级以上单位业绩“描述有些类似的还有”中央部委业绩“我们放在一起讨论。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七十三号)(详见附件二)中,有投诉人就“投标人需完成过省级或省级以上森林防火信息化项目”进行投诉,财政部认为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可见,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对业绩进行“省级以上”的内容限定;而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五十号)(详见附件三)中,投诉人就招标文件要求“2008年以来,所投品牌产品应用在中央部委类似建设项目”向财政部进行了投诉,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定投诉事项成立。而实际上,要求中央部委业绩也确实较大的限制了供应商的业绩范围。因此我们认为,业绩金额中,对司局级/省级及以上的业绩做出限定,属合理范畴;而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央部委的业绩,则属于不合理的业绩限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武汉理工大学高分辨3D X射线显微成像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BJX-ZB-2016-37)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举报人来函反映本次招标公告以“投标人近三年在中国市场上业绩不低于10台/套”作为投标资格限制了中小企业投标,请求对本次招标项目进行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为“近三年(2013年以来)有同类设备供货业绩,且投标产品应为成熟产品而非试制品或定制品,在国内有多家科研单位使用同型号产品,同型号产品近三年在中国市场上业绩不低于10台/套。”此业绩规定是为了保证投标产品是成熟产品,但只需要对投标产品制造商规定此业绩即可,要求代理商也达到此业绩与保证投标产品是成熟产品无直接关系,且限制了代理商的投标资格,因此,要求所有投标人需达到此业绩的行为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规定,责令武汉理工大学、建信公司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武汉理工大学、建信公司进行整改,并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在浙江省立同德医院门急诊医技大楼改建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投诉人(经异议程序不服招标人的答复)于2018年7月20日提起投诉,浙江省发改委依法受理。

  2018年7月24日,浙江发改委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事项调查通知书》,7月25日分别收到招标人复函和被投诉人回复函,7月26日收到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函复。通过调阅招标文件等资料,现本案调查程序履行完毕。

  投诉人认为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主张:根据招标公告要求的业绩,查清事实,请予认定公寓是否属于公共建筑范围之内,面积是否达到要求。

  省立同德医院门急诊大楼工程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周学泳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要求,其业绩显示为外交公寓改扩建项目。

  关于“调查浙江省立同德医院门急诊医技大楼改建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投诉事项的函”已收悉,现就函中所述的对“北京外交公寓改扩建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建筑以及面积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疑问函复如下:

  一、“北京外交公寓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项目由我司负责承建,项目负责人为周学泳。

  该项目于2011年10月15日开工,并于2015年1月23日完工,最终于2015年2月4日通过五方主体竣工验收,项目总建筑面积84100㎡(其中地上47970㎡、地下36130㎡),地上十四层,地下三层,基坑深度为-15.35米。

  考虑到垫层厚度,该项目实际地下室大底板标高为-15.20米,基坑深度符合招标文件(深度12米及以上。以大底板底标高为准)的要求。

  二、该项目是在国家划拨的外事用地上建设的,建设用地性质为外事用地。根据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外事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不属于居住用地或其他用地。

  三、根据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类别为“非居住项目”。同时根据该项目的规划核验(验收)意见,项目实际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通过了规划验收。

  四、该项目作为“公建工程”获得由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颁发的“2014年北京市建筑(结构)长城杯金质奖”荣誉证书(2014年度获奖名单共211项,其中住宅工程65项、公建工程146项目,该项目在公建工程为序号112)。

  综上所述,我司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拟派项目经理周学泳的“北京外交公寓改扩建项目”业绩为公共建筑工程,且在竣工时间、建筑面积、基坑深度等方面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关于协助调查浙江省立同德医院门急诊医技大楼改建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投诉事项的函》我院已收悉,根据函件要求,经调查核实,现对中标候选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外交公寓改扩建项目”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事项函复如下。

  一、本工程于2018年7月12日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18年7月13日经评审推荐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18年7月13日-2018年7月16日。

  公示期内的2018年7月16日收到了投标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业绩的书面质疑文件。

  经调查,我院委托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于2018年7月17日向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书面的质疑答复文件。目前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尚未发出。根据函件要求,现已暂停本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1.“外交公寓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项目由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负责人为周学泳。

  该项目于2011年10月15日开工,并于2015年1月23日完工,最终于2015年2月4日通过五方主体竣工验收,项目总建筑面积84100㎡(其中地上47970㎡杏彩体育、地下36130㎡),地上十四层,地下三层,基坑深度为-15.35米。

  2.该项目建设用地性质为外事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类别,不属于居住用地;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建设类别为“非居住项目”,且项目通过了规划验收;该项目作为“公建工程”获得“北京市2014年度结构长城杯金质奖”。

  综上,中标候选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周学泳的“外交公寓改扩建项目”业绩为公共建筑工程,且在竣工时间、建筑面积、基坑深度等方面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今我局收悉《关于协助调查的函》,函询我局建外外交公寓改扩建项目建设情况,据此函内容我局做如下回复。

  我局建设之外交公寓改扩建项目由外交部立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于2011年10月15日开工,于2015年1月23日完工,同年2月4日通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为周学泳。

  项目总建筑面积84100平方米(其中地上47970平方米、地下36130平方米),地上十四层,地下三层,基坑深度为-15.35米。

  该项目是在国家划拨外事用地上建设的,为外交使团、国际组织及境外媒体驻京机构提供生活和办公配套服务的综合项目。同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1规朝建字0090号)载明建设内容包括公寓、办公、车库、会所等,不属于居住类项目。

  经查明:1.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8年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18〕263号),浙江省立同德医院门急诊医技大楼改建工程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2018年6月22日招标人发布了浙江省立同德医院门急诊医技大楼改建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参加了投标。

  经评审,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期为2018年7月13日至7月16日。投诉人于7月16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于7月17日答复投诉人。

  2.招标文件第5页“第一章 招标公告”资格条件“(二)拟派项目负责人”中“4、2014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以工程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上的时间为准】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个工程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基坑深度12米及以上(以地下室大底板底标高为准)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公共建筑指居住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但不包括住宅、商住楼、厂房)。

  【业绩证明材料:工程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如业绩证明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竣(交)工验收资料,相关的竣(交)工验收资料,仅指竣(交)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原件备查】”。

  招标文件第14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需提供“12、拟派项目负责人符合招标公告投标资格条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

  工程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如业绩证明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竣(交)工验收资料,相关的竣(交)工验收资料,仅指竣(交)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

  3.中标候选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外交公寓改扩建,《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显示验收时间为2015年2月4日,建筑面积为84100㎡,《地基验槽检查记录》显示基底相对标高15.35m,竣工图显示地下室大底板底标高为-15.200m。

  4.2005年7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05]645号),第三条规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以下简称外服局)依据其职责负责外交使团驻京建设工程的统一协调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6.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号/2011规朝建字0090号),外交公寓改扩建为“城镇建筑工程--非居住项目”,建设位置为朝阳区建外秀水街1号。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2015规朝竣字0041号),外交公寓改扩建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1规(朝)建字0090号)批准的内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合格告知书)》。

  7.经查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获取2014年北京市建筑结构长城杯金质奖名单,2014年度北京市建筑(结构)长城杯金质奖工程共 211 项(住宅工程65项、公建工程146项),其中建筑(结构)长城杯金质奖公建工程(146 项)序号第112项为“外交公寓改扩建工程”,建筑面积84100㎡,承建单位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获得北京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北京市结构长城杯工程金质奖证书》,证书内容为:“外交公寓改扩建工程评为二0一四年度结构长城杯金质奖工程”,证书编号:(结)公112。

  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显示,外交公寓改扩建项目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竣工验收备案(备案编号:0573市竣2017(建)0052号),施工单位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周学泳。

  9.国有土地使用证(京朝国用2008划第0222号)中载明朝阳区秀水街1号地类(用途)为“使领馆用地”。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将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杏彩体育注册登录官网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8大类、35中类、42小类。

  根据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外事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范围包括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服务型公寓列入“旅馆用地”,属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大类。

  根据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使领馆用地属于特殊用地。服务型公寓用地属于商服用地中的旅馆用地。

  11.经查询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官网——外交公寓栏,外交公寓改扩建工程建成后的建筑名称为建外媒体中心,项目总建筑面积8.41万平方米,其中地上4.8万平方米,为办公、公寓、会所、办公附属用房;地下3.61万平方米,为车库、会所、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

  浙江省发改委认为:由招标人编制并公开发布的明确资格条件、合同条款、评标方法和投标文件响应格式的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

  经调查,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外交公寓改扩建项目属于公共建筑工程,面积和深度均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

  对于投诉问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做出如下处理意见:

  1、招标采购预算编制、计划备案、采购委托,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履约等环节的相关法律规定

  2、招标采购流程中,容易引发质疑(异议)、投诉的关键点/3、政府购买服务、PPP项目采购、电商平台采购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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