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彩体育,范某不服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监测认定结果申请复议案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8-06 10:07:48

  申请人范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作出的房屋监测认定结果,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同年7月2日以听证方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某村第一村民小组(简称某村一组)村民,某村一组原有坐落某村的房屋于1999年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杏彩体育官网登录入口未经征收程序被协调征收,并分得79.2㎡的两间建房地基;申请人以45500元的价格竞价获得该安置地基,并于2000年与其他村民在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建设四层半房屋居住使用至今,均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和登记;2020年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被申请人开发区分局开展认定工作,对其他村民的房屋认定为合法住宅,对申请人的房屋却仅认定一层工业厂房为合法建筑,其余建筑面积均不予认定;为此,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撤销了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认定结果;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再次作出认定,但认定内容仍对申请人的建筑面积不予认可;申请人认为,村民小组及村民的集体土地和房屋被国家征收,并划定迁建地块统一安置,申请人取得建房地基并建房,完全符合农民建房规定,依法应予保护,被申请人开发区分局认定安置地基为工业用地,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发布关于丽水南城城中村改造二期(某村)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通告,需要征收某村土地;某村一组原有坐落该村房屋一处,1999年12月21日与原丽水市水阁镇人民政府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安置地基2间79.2㎡;此后申请人受让该安置地基,建造2间四层半房屋;2020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开发区分局作出和送达房屋监测认定结果告知,认定案涉房屋产权人为某村一组,确认补偿面积为79.2㎡,违法面积两处;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因案涉房屋权属主体认定事实不清及程序违法撤销原认定结果;被申请人经重新复核调查于2021年4月16日重新作出认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原某村一组所有房屋土地类别为公建、用途为厂房、实际是村集体的米厂,因此应认定为工业用地;申请人因上述房屋被拆迁后获得安置地基建造案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正)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安置为非住宅房屋;申请人在本村另有住宅房屋,本案以住宅用途予以补偿亦不符合一户一宅的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房屋监测认定结果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某村一组原有坐落本村的房屋一处,其1992年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土地使用者某村壹队、杏彩体育官网登录入口地号SG-06(02)-006、土地类别公建、用途厂房,地籍资料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宗地号相同,但土地类别为住宅、实际用途为米厂;1999年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某村一组的上述房屋被拆迁并获得79.2㎡的安置地基;2000年申请人从某村一组处受让该安置地基并建房使用至今;2020年7月2日,为实施丽水南城城中村改造二期(某村)项目,被申请人发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通知,申请人的上述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经测量,申请人的该房屋建筑占地125.39㎡,建筑面积(一至五层)796.72㎡,简易房面积112.51㎡;同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开发区分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南明山街道城市建设管理办、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简称相关征收工作单位)共同发布关于丽水南城城中村改造二期(某村)项目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的公示(第二批);2020年11月17日,相关征收工作单位共同发布关于丽水南城城中村改造二期(某村)项目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的公告,将上述申请人所建房屋认定为某村一组所有;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丽政复〔2021〕1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该认定结果;同年3月29日,相关征收工作单位再次发布关于丽水南城城中村改造二期(某村)项目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的公示,对上述房屋进行(拟)认定公示,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送达拟认定结果(告知书);同年4月16日,相关征收工作单位再次发布关于丽水南城城中村改造二期(某村)项目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的公告,对上述房屋再次作出监测认定,认定申请人户钢混工业用房占地面积125.39㎡、建筑面积796.74㎡,土地确权面积79.2㎡,类型为高速公路拆迁安置房,确认补偿面积占地79.2㎡、建筑79.2㎡,认定违法面积扩建717.54㎡,另有简易结构112.51㎡认定为违法新建面积;被申请人(开发区分局)于同月19日向申请人送达房屋监测认定结果送达书;申请人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本次征收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被申请人上报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中,载明本次征收涉及某村的集体土地均为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与申请人房屋相邻的其他村民因1999年征收安置未经审批建造的房屋,均已被认定为住宅。

  上述事实有土地使用权证、地籍调查表、水阁办事处高速公路拆迁户地基安置统计表、(2000年12月27日)收款收据、房屋照片、丽土征收〔2020〕5号关于丽水南城城中村改造二期(某村)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通告及征收红线范围图、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丽水南城城中村改造二期(某村)项目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的公示、关于丽水南城城中村改造二期(某村)项目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的公告、丽政复〔20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张贴照片、房屋监测认定结果告知书、浙土字(331101)A[2019]-000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补偿房屋经依法登记的,以登记内容为准;尚未登记或土地登记与房产登记不一致的,补偿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杏彩体育。属于遗产尚未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征地范围公布。”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市区征收工作体制明确部门职责的意见》(丽政办发〔2018〕53号)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申请人不服相关征收工作单位共同作出、公告并由被申请人开发区分局告知第三人的被征收房屋认定结论,以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相关征收工作单位将申请人房屋认定为工业用房的主要理由是某村一组的原被征收房屋为工业用房(米厂),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规定,某村一组所获得的79.2㎡的地基亦应当为工业用地;但是,某村一组原房屋地籍资料(地籍调查表)所载土地类别为住宅,被申请人径行认定为工业用房亦有不妥;同时,被申请人对上述所引用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理解上亦存在偏差,“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应当是指被征收人取得的补偿(价值)应当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计算、支付,而非指按原土地的用途进行补偿、安置;故原某村一组的房屋经征收后,其获安置土地的用途与原被征收房屋土地的用途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除非有法律或者当年的征收文件另有明确规定;但在本案中,某村一组与村民同等获得安置地基且实际位于同一地块,既无政策文件进行区分规定,亦无法律明文限制集体取得住宅用地,故不论是申请人还是某村一组,在获得征收安置地基后,与其他村民同样实施建房活动,理应获得同等待遇,而其他村民在安置地基上所建房屋现已被认定为住宅;被申请人还主张申请人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故不能将其房屋按住宅补偿,但该房屋地基的取得系政府主动实施征收安置的结果,安置时既未对安置地基进行限制,亦应当预见到被安置对象无论是谁获得安置地基后必然会进行建设,现时进行征收时均应当给予补偿,与现权利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并无法律上的关联,与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还是工业用房亦无关联;而根据听证会上申请人提供的本次征收批文所载内容来看,被申请人已经将某村被征收土地按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呈报审批,在此情况下仍对申请人房屋按工业用房认定,亦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在听证会上对其房屋地基经1999年征收安置后是否仍属于集体土地提出异议,但该主张属于对本次集体土地征收范围的异议,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综上,相关征收工作单位对第三人房屋作出工业用房的认定结果依据不足,申请人请求撤销该认定结果,本机关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等相关征收工作单位于2021年4月16日对申请人范某作出的房屋监测认定结果,限相关征收工作单位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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